家中暖氣不達標,該如何申請退費?退費標準是什么?12月18日,記者從石家莊市供熱事務中心獲悉,根據《民法典》《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制定了《河北省居民供熱用熱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供熱文本》)。該《供熱文本》對供熱、用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約定,明確了暖氣不達標的退費標準、計算方式等,進一步規范了供熱用熱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供熱文本》提出了供熱室內溫度標準: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熱方原因外,供熱方應當提供足夠熱量,保障用熱方裝有合格用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
《供熱文本》約定了供熱方、用熱方的違約責任,對暖氣不達標的退費標準和計算方式也進行了明確。供熱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用熱方供熱,或因設備設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應當按所在地有關規定退還相應熱費;所在地沒有相關規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還相應費用:退費額=日平均熱費×未供熱天數;日平均熱費=熱費總額/本供熱期法定供熱天數。
本供熱期法定供熱天數:以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起止時間為準計算。未供熱天數:供熱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遲延供熱、提前結束供熱的天數,以及供熱期內停止供熱的天數。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經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用熱方臥室、起居室(廳)室內溫度連續48小時以上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供熱方應當退還用熱方相應的熱費,退費辦法按照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所在地沒有相關規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費:退費額=日熱費單價×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臥室、起居室(廳)計費面積×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天數;日熱費單價=熱費總額/(本供熱期法定供熱天數×計費面積);本供熱期法定供熱天數:以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起止時間為準計算。
供熱方退還用熱方的熱費,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截止時間后的2個月內退還。逾期未退的,時間每推遲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按應退費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此外,如果用熱方實施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諸如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換熱裝置、從供熱設施中取用供熱循環水、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的改動、破壞供熱計量及溫控設施,擅自擴大用熱面積、改變房屋結構影響供熱效果等,導致室溫達不到標準的,供熱方不承擔責任。給供熱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用熱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繳納熱費,經供熱方催繳,用熱方自合同約定的繳費截止日期后2個月內仍未繳納的,時間每推遲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按應繳熱費總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據悉,按照《供熱文本》規定,供熱方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繳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不得將熱費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不得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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